(2014)达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俊杰诉韩瑞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韩瑞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赵俊杰(又名赵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赵艮,赵俊杰之父。被告韩瑞年(又名韩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赵俊杰与被告韩瑞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杰委托代理人赵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瑞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瑞年于2013年6月5日在我维修厂维修蒙B479**大型货车,修理完毕后,被告称所带现金不足,尚欠3000元修理费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所欠修理费3000元及赔偿原告寻找被告所造成的误工费、车辆费等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瑞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韩瑞年在原告赵俊杰维修厂修理车牌号为蒙B479**的汽车一辆,欠下汽车修理费3000元未付,并打下欠据一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欠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赵俊杰主张被告韩瑞年给付所欠修车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寻找被告所造成的误工费、车辆费等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瑞年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赵俊杰修车费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韩瑞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