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9号原告高某。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