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委托代理人:邹清秀,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光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