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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委托代理人:邹清秀,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光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