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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尚志诉被告张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志,张国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尚志,男,195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被告张国军,男,56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志诉被告张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志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