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尚志诉被告张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志,张国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尚志,男,195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被告张国军,男,56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志诉被告张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志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