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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杜秋冬、佛山市普溢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秋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普溢贸易有限公司,罗惠霞,张雄卫,李奇贤,杜日养,梁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秋冬,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蔡明。原审被告佛山市普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惠霞。原审被告罗惠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张雄卫,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奇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杜日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燕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杜秋冬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主合同是原审被告佛山市普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的贷款人是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