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棉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仕洪与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金、冯元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仕洪,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金,冯元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马仕洪,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现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审被告: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胡祖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和金,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在雅安监狱服刑。原审被告:冯元培,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现在雅安监狱服刑。原审原告马仕洪与原审被告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金、冯元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石棉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雅民终字第43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0)石棉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此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石棉民二重字第2号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作为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秦明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