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华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366号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新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小花、汪钢,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华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激地公寓510号。法定代表人韩廷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华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头市华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