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云波与管晨亮、吕春梅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云波,管晨亮,吕春梅,山西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孙云波。被申请人管晨亮。被申请人吕春梅。被申请人山西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管晨亮,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云波与被申请人管晨亮、吕春梅、山西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1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保全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管晨亮、吕春梅、山西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琼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