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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15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兰静静与刘宝官、薛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静静,刘宝官,薛志刚,刘宇,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150、153号申请执行人兰静静,个体经营(房产评估公司)。被执行人刘宝官。被执行人薛志刚,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宇,现在高新区泰山路小学工作。被执行人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六路。法定代表人刘宝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静静与被执行人刘宝官、薛志刚、刘宇、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179、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国工业园南环路XX号的厂房、办公楼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