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1-5号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对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长鲍作明、审判员詹爱东、曹水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6日收到原告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鲍作明审判员 詹爱东审判员 曹水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祖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