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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李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下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0一五年十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