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刘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刘德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顾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刘德利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484元。审判员 孙洪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