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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荣升与孙学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升,孙学秀,姜秀娟,尚莘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朱荣升。被告:孙学秀。被告:姜秀娟。被告:尚莘轩。法定代理人:姜秀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升诉被告孙学秀、姜秀娟、尚莘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荣升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