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肖波诉冯小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波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89年11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二十年,生有两子。长子陈甲,1990年11月15日出生;次子陈乙,2012年6月病故。2008年11月22日被告外出打工,离家出走,原告多方进行寻找无果,一个人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于1989年11月18日进行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仍存续。合议庭认为,此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存在,故对此证据予以认定。2、(2011)武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合议庭认为此证据真实合法,予以认定。被告冯某某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1989年11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两子。长子陈甲(曾用名陈某甲),1990年11月15日出生;次子陈乙,1994年5月7日出生,于2012年6月病故。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8年10月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09年、2011年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均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此后,原、被告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相互之间仍没有任何联系,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自2008年10月至今一直无音信,双方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一节,由于长子陈佳已成年,次子陈瑞已死亡,故不存在抚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提出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欣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人民��审员苏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