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户县箭门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贾启智,总经理。被执行人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法定代表人晏炜,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102140元,并承担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1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