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学满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吴学满,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满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因任积委会成员履职共奖5.5分;2012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红歌大合唱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拉货、杂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