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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高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晓庆与毛玉启、邵振江、邵宝臣、邵宝奎、邵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庆,毛玉启,邵振江,邵宝臣,邵宝奎,邵振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高民初字第7号原告孙晓庆,男,汉族。被告毛玉启,男,汉族。被告邵振江,男,汉族。被告邵宝臣,男,汉族。被告邵宝奎,男,汉族。被告邵振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庆与被告毛玉启、邵振江、邵宝臣、邵宝奎、邵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庆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应收585元,由原告孙晓庆负担。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