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伟与被告梁英伟、赖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伟,梁英伟,赖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吴志伟。被告梁英伟。被告赖延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陈瑞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伟与被告梁英伟、赖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梁英伟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