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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苟德育申请执行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德育,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505-1号申请人苟德育。被执行人李明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李明华应赔偿申请人苟德育12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华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处账号有存款109293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华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处账号的存款10929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跃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