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段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段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段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