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仁芳与马载祥、胡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芳,马载祥,胡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载祥。被执行人胡敏芳。申请执行人李仁芳与被执行人马载祥、胡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仁芳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2014年12月25日,本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仁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吴登高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