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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庆霞与张胜军、张让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霞,张胜军,张让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庆霞,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郭嘉镇硬洼村村民。被告张胜军,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魏店乡张家坡村村民。被告张让生,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魏店乡张家坡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霞诉被告张胜军、张让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将其所有陪嫁物已返还,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庆霞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