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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蒋志凯蒋志宇黄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凯,蒋志宇,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申请执行人蒋志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市固特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长,现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黄静,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市固特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现住秦皇岛市。本院(2015)桃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红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