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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凤丹与马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丹,马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李风丹,女,住珲春市。被告:马冀龙,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丹与被告马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李风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