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民初字第0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0885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扬代理审判员 王建峰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