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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兴明街。法定代表人杨跃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虎石台支行有存款270000元,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沈阳特购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福审 判 员  杨建英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