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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文刚、王燕青与黎志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刚,王燕青,黎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燕青,女,汉族。被执行人黎志妹,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志妹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84783.5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