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市中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生态园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天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法定代表人:梁燕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欲庭外和解为由,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丁凡华人民陪审员  金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