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赵庆华与闫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庆华,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字第00007号申请人赵庆华。委托代理人张计法。被申请人闫明。申请人赵庆华与被申请人闫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明价值4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庆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闫明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二、申请人赵庆华向本院提交15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4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康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