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