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705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