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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唐超群、麻素艳与李能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超群,麻素艳,李能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超群,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麻素艳,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能围,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上诉人唐超群、麻素艳与被上诉人李能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立案时,因上诉人唐超群、麻素艳未在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载明的日期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唐超群、麻素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