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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姚某,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汪锦平。委托代理人:汪礼清,桐城市双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