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泳与被执行人汪移进、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易有限公司、程顺昌,谢秀萍、吴永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叶泳,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汪移进,男,2966年9月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97476-3。法定代表人谢秀萍,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万易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9417-2。法定代表人谢秀萍,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顺昌,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秀萍,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移进、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易有限公司、程顺昌,谢秀萍、吴永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明溪县的房产。鉴于所查封的财产在明溪县,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春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桦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