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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薛兵与肖勇、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薛兵,肖勇,黄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彭薛兵,男。被告肖勇,男。被告黄玲,女。原告彭薛兵与被告肖勇、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华珍、吴锦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彭薛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勇、黄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薛兵诉称:2009年8月,被告肖勇向原告彭薛兵借款15万元。借款后,被告肖勇只偿还了本金1万元和部分借款利息,还欠14万元借款未还。2012年9月20日,被告肖勇重新立据。此后,经原告彭薛兵多次催讨,被告肖勇拒不还款。被告黄玲与被告肖勇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彭薛兵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勇、黄玲返还原告彭薛兵借款14万元。原告彭薛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2、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肖勇、黄玲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肖勇向原告彭薛兵借款的事实。被告肖勇、黄玲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彭薛兵提供的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肖勇向原告彭薛兵借款15万元。借款后,被告肖勇只偿还了本金1万元和部分借款利息,还欠14万元借款未还。2012年9月20日,被告肖勇重新向原告彭薛兵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另查明,被告肖勇与被告黄玲于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肖勇、黄玲婚姻存续期内。本院认为:被告肖勇向原告彭薛兵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彭薛兵请求判令被告肖勇返还借款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玲与被告肖勇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原告彭薛兵请求判令被告肖勇、黄玲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勇、黄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薛兵借款14万元;二、被告黄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肖勇、黄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彭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锦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