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仝金普与陕西户县渭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金普,陕西户县渭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仝金普,男,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陕西户县渭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巨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仝金普与陕西户县渭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仝金普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户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户县渭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23750元,并承担执行费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3750元,并承担执行费70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