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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段170-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149-9。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世万,男,1958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雪梅,女,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家均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