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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与上虞齐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上虞齐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27号原告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投资人叶建明。被告上虞齐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诉被告上虞齐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6元,依法减半收取1973元,财产保全费1432元,合计3405元,由原告上虞市沥海佳明塑料制品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