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翼鹏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翼鹏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4号罪犯陈翼鹏,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大专文化。曾于200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翼鹏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赔偿总额254999.2元人民币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刑四复8989610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翼鹏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翼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5月因在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不合格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继续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因任号房组长、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12.5分;2013年5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奖0.5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3.6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翼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