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韩文泉、王灿玲与韩剑锋、贾洪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泉,王灿玲,韩建锋,贾洪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韩文泉。原告王灿玲。被告韩建锋。被告贾洪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泉、王灿玲诉被告韩建锋、贾洪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泉、王灿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泉、王灿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泉、王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文泉、王灿玲承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双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