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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韩文泉、王灿玲与韩剑锋、贾洪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泉,王灿玲,韩建锋,贾洪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韩文泉。原告王灿玲。被告韩建锋。被告贾洪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泉、王灿玲诉被告韩建锋、贾洪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泉、王灿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泉、王灿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泉、王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文泉、王灿玲承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双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