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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美与被告李文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美,李文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文美被告李文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美与被告李文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