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9号罪犯曾义,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曾义曾于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9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曾义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曾义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