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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陶丽峰与傅其贵、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峰,傅其贵,陈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陶丽峰。委托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其贵。被告陈梅英。原告陶丽峰诉被告傅其贵、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丽峰的委托代理人葛凤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其贵、陈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丽峰诉称:2011年1月28日开始,被告傅其贵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之后,傅其贵以同样的理由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后被告傅其贵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11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2年8月7日、8月30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据三份,其中8月30日的借据,被告陈梅英以借款人的身份签了字。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由于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傅其贵、陈梅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傅其贵因资金短缺,向原告进行借款。原告于2011年1月28日通过农业银行汇给被告傅其贵2000**元;2011年3月8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000**元;2011年3月11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700**元;2011年3月14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000**元;2011年6月4日汇给被告傅其贵930**元;2011年7月22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000**元;2011年7月25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000**元;2011年10月19日五次汇给被告傅其贵计900000元;2011年11月10日汇给被告傅其贵1500**元;2012年2月14日汇给被告傅其贵400**元,共计1953000元。被告先后归还了原告借款833000元。余款112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傅其贵于2012年8月7日补写借款金额为500000元、120000元的借据各一份,2012年8月30日被告傅其贵与陈梅英补写了借款金额为500000元的借据一份。之后,被告未再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交易回单、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傅其贵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由银行汇款记录、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责任在被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傅其贵、陈梅英归还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其贵、陈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其贵、陈梅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丽峰支付借款本金112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880元,公告费608.70元,合计15488.70元,由傅其贵、陈梅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徐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