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龙裕刚与余飞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裕刚,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龙裕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余飞,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飞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95号7层706号房屋的产权;二、责令被执行人余飞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潘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