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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被告邹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提出自愿撤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苏宏伟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