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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晓芬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晓芬,吴顺福,吴静,吴清钰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号1、3、5、6层,组织机构代码90318559-5。负责人:费明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王牌路1290-1310号/幢2层/单元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1625-4。法定代表人:高传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钰。监护人:黄晓芬。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岸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晓芬、吴顺福、吴静、吴清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判决,人保南岸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人保南岸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南岸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