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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罪犯林某骈(己判刑),于2014年5月底,驾驶一辆三轮车,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一起到本市某某镇盗砍林某强承包的松柏树,共计6.264立方米。砍后,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骈将松柏木出售给林某伟,获赃款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林某骈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罪犯林某骈(己判刑),于2014年5月底,驾驶一辆三轮车,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一起到本市某某镇盗砍林某强承包的松柏树,共计6.264立方米。砍后,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骈将松柏木出售给林某伟,获赃款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林某骈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2014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骈再次在本市某某镇盗伐松柏树时,林某骈被群众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逃离现场。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河源市某某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立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某某镇林木被盗伐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二份、关于陆丰市某某镇某山采伐迹地现场勘查报告、现场测绘图、现场照片5张证实,2014年6月18日晚上9时许,在本市某某镇某山采伐迹地进行现场勘查,树种为湿地松,被采伐树木54株,平均地径22厘米,每株平均材积0.1160立方米,合计6.264立方米。3.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证实,某某镇某山由林某强承包。4、惠州铁路公安处河源站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在河源市某某县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林某某。5、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移交监时羁押人员表证实:2014年10月8日林某某移交给陆丰市公安局林业分局。6、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出生时间为等基本情况。7、受害人林某强陈述:2006年10月我向我某某村承包某山(也叫某某山),山中的树木归我所有。我平时委托我弟林某权管护。一个多月前,林某权告诉我说山中的松树被偷了,我交代他想办法抓住偷树贼。果然,林某权组织人于6月18日抓住了一个偷树贼,报了110,这名偷树贼由某某派出所带回。对已逃跑的另一个偷树贼,要上网追逃,依法处理。8、证人林某权证言:今晚(2014年6月18日)有人偷砍我堂兄林某强的松木,被我们现场抓获。大约10年前,我堂兄林某强向我某某村承包了某山,承包后山上的松树等为林某强和村集体共有。这几年由我管护。20多天前,我巡山时发现有几条大松树被砍了。于是我就组织人多次埋伏,但都抓不到砍树的人。白天到山查看,发现松木被砍愈来愈多,今晚5时多,我再次组织人去埋伏,看见有两个男人在山上扛松木段从山上丢下山下。我们围上去,叫他们下来,他们其中一人就乖乖的走下来,另一人逃跑,我们追不到。我们问那个被我们抓到的人,据他说,他和那个逃跑的人都是某某村人,他们已拉走6车松木,拉去陆丰,没说自己的名字,也没说收购松木的厂家。我向110报警,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将扛松木的人带到派出所。9、证人林某伟证言:一个多月前(2014年6月),有二个青年人开一辆三轮车,载着松柏木到我加工厂,问我要不要收购,我说要,叫他去地磅过了磅。我按磅单的重量,按市价每吨650元的价钱向他们收购,以后他们又送了几车来,总共是头三车是干的松柏木,每车20多段,共70段左右,总重量1.6吨左右,第4车是湿的,约有30段,重0.8吨。我认为他们的松柏木是他们自己山里的。都是2米左右,尾径6厘米至14厘米。我记得收购了4车共2.4吨,我记得是这样,因没记账和磅单,记忆可能有差错。10、罪犯林某骈供述:今晚(2014年6月18日)我到一个不知名的山扛松木,被山主抓住。昨天下午5时多,我和林某某两人带一把油锯锯了20多条松树,我们准备将这些松木拉走。今晚5时多,我们两人到山上将昨天锯好的松木扛下山,我们在扛木头时,有约20人拿着刀、钢管围上来,说这些松树他们种了30年。我没跑,那些人说怎样我就怎样,林某某看见那么多人逃跑了,那些人追不到他,之后派出所的同志把我带回派出所。是林某某操作油锯,我帮忙扶住树木。我们选择10多公分直径以上松柏树,锯成每段2米,有几条树可以锯成二段2米的,其他的都只取一段2米。我们是20多天前到这个山上去砍树的。20多天前,林某某到我家对我说某某场后有人控土口,挖出的松柏树是不要的,我们去取回来,我就随他去。我们先到控土的土口,将已挖出来的松柏锯成2米的木段,约有20多段时,在第二天的傍晚用林某某的三轮车拉走。开始头一天傍晚锯木,第二天傍晚运走,一共拉走了3车70条左右。土口的松木锯完后,林某某将未挖的松柏锯下,这样于几天前锯了30多条,分2车运走,昨天又锯了20多条。我们总共锯了6车,运走了5车。木段给某某木材市场一个叫某江收购。林某某自己开车,载着木头,我和他一起去,林某某打电话给某江的儿子(不知名,我去过某江的加工厂,见过他们)某江的儿子出来和我们过地磅,然后送到他的加工厂。松柏按每吨650元收购,收购后有时给现金,有时几次才结算,现在已收购的5车都结算,共3400元,我分得1600元。头3车的木头是干的,3车共2吨多,后2车是湿的,共3吨多。经过对混合12张相片进行辨认,林某骈辨认出1号相片上的人就是其同伙林某某。1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2014年6月我和同村林某骈共6次到某某场后的一个山去盗伐松木,每次是林某骈骑摩托车载我去,我带油锯去盗伐树木,第二天由我开三轮车和林某骈一起把树运到某某镇木材市场给某江的厂收购,共卖了3000多元,我分1700元。6月18日下午4时许,林某骈和我一起到某山把我们昨天砍倒的树木搬到山下来,准备连夜运到木材厂,5时许山主带了很多人来到砍树现场要抓我们,我发现情况后马上逃离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利益,竟参与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