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执字第001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加栋与郭永兵、丁迎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栋,郭永兵,丁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01780-2号申请执行人赵加栋。被执行人郭永兵。被执行人丁迎国。申请执行人赵加栋与被执行人郭永兵、丁迎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郭永兵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赵加栋借款216000元及自2010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丁迎国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郭永兵、丁迎国共同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丁迎国欠赵加栋本金2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5万元,6月30日前还5万元,12月30日前还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利息部分,赵加栋向被执行人郭永兵主张。三、本案执行费7270元,由丁迎国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