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辛振江与董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振江,董魁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辛振江。被告:董魁元,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振江与被告董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振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免收取。审 判 长 王龙渊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