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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新启诉陈根喜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启,男性,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根喜,男性,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硚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根喜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根喜的银行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